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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陪酒潜规则"非要继续吗??一个女大学生引来的反思?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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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9 16:01:38 |显示全部楼层
品学兼优女大学生应聘,却因为递交一份合同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,原因是她增加两条对应聘单位的要求。原来,合同上提出两个条件:“甲方(单位)必须无条件让乙方(本人)享受法定假日,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;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,如陪酒等。”(8月7日扬子晚报)
  这位女大学生就因为向应聘单位提出“不陪酒”正常要求,就被70余家单位拒之门外。表面看是一个女大学生求职中的正常遭遇,实际上是一个有良知的女大学生对求职“潜规则”的抗争。
  仅凭一名女大学生显然打不破某些单位用人上的“潜规则”。一些用人单位给求职女生设置种种障碍是不争的事实,有的甚至明确要求女生几年内不得结婚,几年内不得生育等等,侵犯了公民基本权益而不自知。一些女大学生为了谋求到一份工作,也只能委曲求全。
  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,招用女大学生还必须要漂亮的、能喝酒的,这些单位的出发点不过是将漂亮、能喝酒的女大学生当成了拉拢客户的工具。今年4月20日在武昌起点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上,武汉治历置业公司聘公关小姐,要求白酒一斤以上酒量,令不少求职的女大学生咋舌。这其实就是将考量女大学生酒量当成工作“入场券”的典型代表。
  上述丑恶现象不过是当今社会招聘和就业领域的冰山一角,而且,极大量的单位也自觉不自觉地戴着“有色眼镜”看女生。在这种“潜规则”之下,忍气吞声被迫接受用人单位“喝酒”、“不休假”、“不生育”霸王条款的,反而成了再正常不过的了,而像上述这位女生一样,公然向用人单位提出维护权益要求的,“坚决不陪酒的”,反而成了“羊群里的骆驼”——另类!
  而打破这种变相歧视和附加霸王用人条款的女生就业潜规则,仅有个别女生的抗争是远远不够的。应该引起全社会重视,从落实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,从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角度出发,让每一名女大学生不再为不会喝酒而丧失工作机会。这是社会的良知和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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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9 21:56:09 |显示全部楼层
上述女生别的方面我不敢说,但就就业生活这件大事情来说,可以说是个书呆子
我们赞扬方正之士,方正之士却很难成事
做人极明,极暗都不可取,
做人自己心底善良光明就够了,,到处标榜自己多么正义干嘛么,反倒惹千夫所指,笑贫不笑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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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9 22:02:24 |显示全部楼层
做人不可对社会不满,,对社会不满就是对自己不负责,,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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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09:04:10 |显示全部楼层
仅就这个大学生一个的际遇,没必要上纲上线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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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09:07:56 |显示全部楼层
说明这个女大学生完全没有社会经验,所以她找工作实在是难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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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09:32:20 |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!懂得维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才是现代社会应有的劳动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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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09:34:23 |显示全部楼层
不过这些要求很多公司都能满足就是,我们公司是建筑设计公司,就完全满足:“甲方(单位)必须无条件让乙方(本人)享受法定假日,不得以任何名义剥夺其休假的权利;不允许甲方安排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,如陪酒等。”这些条件。
在深圳不排除许多公司无法享受法定假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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奥一网友  发表于 2009-8-10 10:03:12
见风即雨,明明是要求节假日惹的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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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1:00:16 |显示全部楼层
明显作秀!
1、试问:你一个刚来的学生是不是要加班来快速熟悉你的工作?企业培养你是要付出的,难道你不要快速上手?还有,你的工作没做完要不要加班?
2、在公司里,所谓的“陪酒”就是配吃饭而已,如果你不喝酒,也没有人强迫你。试问:你负责的客户过来,难道你不出面请吃饭?请不要带着有色眼睛,把配客户吃饭理解成三陪的工作,也不要把所有客户都想象成色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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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1:18:44 |显示全部楼层
支持女大学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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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1:27:48 |显示全部楼层
其实很多正规的单位都有节假日,而且并不是所有单位都要陪酒的呀,觉得她的担心是多余的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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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2:02:21 |显示全部楼层
做人自己心底善良光明就够了,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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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2:06:35 |显示全部楼层
这样的女大学生来我公司我也不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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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2:44:20 |显示全部楼层
我赞成8楼说的,现在深圳的工作不能用允许不允许这样的字眼,在一个公司,就应该以公司的整体考虑。加班,陪客户吃饭都是必须的,别把陪客户吃饭和“三陪”等同。这样的员工你就是再牛,我也不要。没有集体主义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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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2:50:34 |显示全部楼层

这样看来意思就是女的都是拿去陪人的。

呵呵。亏你们男人说的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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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3:26:54 |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 农夫日当午 的文章:
此言有理,严重支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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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3:31:29 |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 农夫日当午 的文章: 以下为引用 农夫日当午 的文章:做人不可对社会不满,,对社会不满就是对自己不负责,,,......
很是赞同此君的言论,语言朴实,但有深度,顶一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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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3:37:42 |显示全部楼层
无语,相当的无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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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3:51:55 |显示全部楼层
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子啊,想改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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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8-10 14:07:33 |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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